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我该怎么办?
我于2007年11月进入某公司任职,入职至今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今日(2008年10月7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找我谈话,意思是希望立即终止与我的劳动关系。但公司并未依据且不曾出现新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终止与我的劳动关系,按照新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我是否已视为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依据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要求公司支付自我入职一月后至今的二倍工资(也就是自2007年12月至2008年10月)?除此之外我是否可以依据新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要求公司给予我二年的经济补偿?
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取得什么样的证据?需要多少费用?